海都網(wǎng)-海峽都市報訊(海都網(wǎng)記者 陳盛鐘 馬俊杰) “交警開罰單時自己把罰款金額填錯了,我到銀行交了錢后,拿了交款單去交警部門處理,結果交警說錢交得不夠,我還得再交一次!”昨日,莆田市民翁女士對著荔城交警大隊開出的一張罰單心煩不已。
翁女士在莆田一家路面保潔公司上班,她告訴記者,2月24日下午3點多,她駕駛摩托車從八二一街欲到豐美街辦事,因為當時走得著急,在八二一街與東園路交叉路口等候綠燈時,她就拐到了東園路行駛。在市法院路口時,一名交警將她攔下,稱東園路不允許摩托車通行,其違反了禁令標志,并開了一張罰單。翁女士說,由于當時有點郁悶,加上急著趕去辦事,沒有仔細查看罰單就簽了字。
昨日上午,翁女士按照罰單上的提示到市區(qū)一家銀行交了15元罰款,緊接著她又開車來到荔城交警大隊接受處理。誰知,當她把銀行的交款憑證交給辦事人員時被告知,她的罰款是150元,而不是15元,她得再交135元錢才行。這名工作人員稱,翁女士的違章行為代碼為13442,按規(guī)定就是要罰150元,這些可以在交警部門的公示欄上查詢到。
翁女士提供的“處罰決定書”二聯(lián)(銀行繳款)和三聯(lián)(當事人)內(nèi)容顯示:因為翁女士違反了禁令標志,根據(jù)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交警部門決定處以15元罰款。翁女士稱,自己就看到了數(shù)字“15”,怎么會去對照那么專業(yè)的違章行為代碼,交警部門對此應該要有個說法。“我讓他們拿罰單的第一聯(lián)對照一下,但交警不肯,就是要讓我交錢。”
就此,記者聯(lián)系了荔城交警大隊一位負責此事的陳姓民警。他告訴記者,因為處罰決定書共有三聯(lián),可能是當事的民警在開具罰單時把最后一個數(shù)字零寫太小了,沒有在二、三聯(lián)的罰單上留下痕跡,他們已經(jīng)就此向當事人作了解釋,希望翁女士能夠理解。
責任編輯:林澤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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